法人

日期:2020-11-17     浏览:548    评论:0    
中文名称法人
汉语拼音fǎ rén
英文名称legal entity

词语介绍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的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内容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
       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
       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
       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关于将第三主体作为法人定位及其责任范围等问题,除各款所论之外,还需一些补充说明。第一,作为法人定位的理由:首先,三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并列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者在其内部财产关系的构成上基本都是共有中的合有关系,这一点同个人合伙没有差异;其次,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规定“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第26条、第33条)”就意味着允许其作为独立的法主体存在,而且这种规定无论是否出于立法者的主观意识,但事实上它是符合和承认了中国传统的合股制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要求。第二,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理由:首先,民法通则第29条和第35条都规定了这两户和个人合伙三者在外部关系上负有无限责任;其次,关于非法人团体在降低了传统法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准入机制之后,如果仍然自我决定作为非法人团体存在,那么,令其承担区别于传统(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加重责任也并不为过于苛刻,而且还可以起到促使团体尽可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第三,通过登记公示各种法人的能力范围以期保证与各类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安全,同时减轻政府的行政责任。

具备条件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必要的经费来源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能够提供经费来源。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民法通则》规定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中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法人的登记
一、法人登记的目的
       法人的登记是法人确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的要件。法人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企业法人,其登记对于相对人利益尤显重要。此外,法人登记还有利于国家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实现宏观经济调控。法人的成立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登记即为公示方法。
       除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法人以外,法人登记通常包括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法人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依《民法总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进行设立登记。
       从设计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需要查阅的内容方面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需要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章程;
(2)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公司住所证明等。

三、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因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变更应予以登记,其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对于非因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机关法人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变更则不需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事项通常包括:合并与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及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的变动等。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四、法人注销登记
       法人注销登记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
       法人注销登记机关与设立登记机关相同,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因法人种类不同而不同。

五、登记的效力
       法人登记的效力,或为生效效力,或为对抗效力。依《民法通则》第41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成立,只有经过成立的登记,才能确定法人资格,即登记为法人成立的生效要件。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除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如学校的棋牌协会等)外,其他的社会团体均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未登记,则不能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人的其他登记仅具对抗效力。如甲企业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未经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甲企业仍应承受。

法人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

中国法人分类
       按中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

一、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3]

外国法人分类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在立法上和学理上有一定参考价值,分类如下: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学说,分别认为公、私法人的分类标准应为:设立依据和是否拥有公共权力。目前我国是综合了三种学说进行区别的。公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某些事业单位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私法人中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三、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社团法人中又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两类。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非营利法人将所得收入不分配,而是继续用于社团的发展。

四、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
       非盈利法人中又分为公益法人与非公益法人两类。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